大学关于酒精和其他毒品的政策
前言
为了提供一个有利于学习、个人成长和尊重所有人权利的环境,有必要定期审查校园政策,并在必要时作出重要修改。校园关于酒精和其他毒品的政策尤其需要审查。制定了政策,以促进对酒精和其他药物使用的态度,这些态度符合文明和安全的气氛,并了解过度、滥用、非法和/或重复使用酒精和其他药物是不支持大学的社区目标的。
酒精政策一般准则
酒精饮料的获取、拥有、运输和消费受马萨诸塞州联邦各种法规和酒精饮料控制委员会条例的管辖。一般来说,一些比较相关的法规和条例规定:
- 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不得销售酒精饮料,除非有联邦通过地方许可证颁发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 任何人不得在酒精饮料影响下驾驶机动车辆。
- 不得向醉酒的人提供酒精饮料。
- 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酒精饮料供21岁以下的人饮用,除非购买者是未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或监护人。
- 21岁以下的人不得运输、购买、出售、拥有或接受酒精饮料(18岁以上合法受雇于酒精饮料行业的人除外);
- 未满21周岁的,不得使用他人的酒类证件,不得为取得酒类证件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涂改、污损酒类证件。违反其中许多规定可使违规者受到罚款和监禁的刑事处罚。此外,酒后驾车或向醉酒的人或21岁以下的人提供酒精的人,可能对任何人身受伤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法规和规章数量众多,随时可能发生变化。上述概括不应被认为是对现行法律的完整和明确的说明。大学社区的所有成员都应熟悉有关持有、消费和销售酒精饮料的法律法规。
规定
第一节。权威。
本条例由马萨诸塞大学校务委员会根据马萨诸塞普通法第75章第3节和第15A章第10节的规定颁布。
第二节。定义。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下列含义:
(a)“酒精饮料”应包括任何拟供人类作为饮料食用的液体,且在华氏60度温度下,其酒精含量在0.5%或0.5%以上。
(b)“员工”或“工作人员”应当包括所有全职,兼职,永久和临时员工,包括教师在内的所有人或企业留存作为顾问,供应商、经销商或独立承包商或从一个“03”账户补偿或类似的非雇员的基础上。
(c)“教员”,指任何被聘为大学讲师、讲师、助理、副教授或正教授的人,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
(d)“个人”或“人员”包括出现在大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地区的任何人,包括学生、雇员、校友、访客和客人。
(e)“组织”,指所有被认可的学生组织、俱乐部、管理机构和学生团体,以及所有使用大学管辖区域的教职员工和校友组织。
(f)“负责人”,指本校波士顿校区校长根据本条例第8条规定指定的个人或办公室。负责人是负责学生事务的副院长。
(g)“学生”,指任何在大学注册的班级或课程的人,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研究生还是本科生。
(h)“大学”,即马萨诸塞大学波士顿分校。
(i)“大学财产”指大学管辖的所有区域,包括所有(1)大学占用或使用的财产;(2)马萨诸塞大学建筑管理局拥有、占用或使用的财产;(三)由兄弟会、姐妹会或任何其他公认的学生组织占用或使用的财产,不论其所有权如何。
(j)“没收”应包括没收没收的含酒精饮料,以及有权销毁可能被没收的含酒精饮料。销毁工作应由大学警务人员负责或在其监督下进行。
第三节。持有含酒精饮料。
(a)任何人不得在大学财产的任何区域内持有任何酒精饮料,除非此类持有符合本政策和马萨诸塞州联邦的法律法规。
b)所有个人和团体都应遵守马萨诸塞州有关酒精饮料的法律和条例,包括与21岁法定饮酒年龄有关的法律和条例。任何违反这些法律的学生或员工,无论是否发生在大学财产内,如果这种定罪可能会给大学带来声誉,都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c)因饮酒造成或与饮酒有关的财产损坏或毁坏,或对任何人的伤害,将受到纪律处分。酒精与问题行为的关联不应被视为纪律处分过程中的减轻因素。
(d)任何人不得在大学公共区域(如场地、走廊、礼堂、教室、共用办公室等)拥有任何装有酒精饮料的开放式容器,除非这些区域已明确指定为提供酒精饮料的活动场所,并已正式批准提供酒精饮料。
第四节。购买含酒精饮料;对某些资金的限制。
(a)任何学生、雇员或组织不得花费任何国家拨款购买含酒精饮料。任何学生或学生组织不得将任何校园信托基金的款项用于购买酒精饮料(受托人文件,T75-015A)。
(b)任何学生、雇员或组织不得将向组织成员非正式收取的款项用于购买任何酒精饮料,除非该饮料是作为符合该组织文化或教育目的的正式安排活动的米兰体育提供的,并且提供酒精饮料已得到负责人的批准。
第五节。提供酒精饮料。
(a)任何学生、雇员或组织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提供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酒精饮料,除非经负责人根据本事项批准。
(b)任何学生、员工或组织不得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酒精饮料,除非他们在从事任何此类销售或要约销售之前,已通过当地许可机构获得马萨诸塞州联邦颁发的许可证。
(c)任何学生、雇员或组织不得申请销售酒精饮料的许可证,除非大学校长根据本规例第8条指定的负责人事先批准该申请。
(d)不得向21岁以下的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酒精饮料。
(e)不得向任何醉酒的人出售或提供酒精饮料。
(f)的负责人员可能批准服务或销售酒精饮料在大学房地产在下列情况下:
- 在由大学官方办公室或组织、公认的学生组织或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职员工组织主办的活动或场合,只要及时向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负责人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除了向社区服务办公室提交的常规设施要求外,还必须提交此申请。
- 雇员组织,如大学俱乐部,其成员全部或几乎全部由21岁以上的人组成,只要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适当的实体(如食品服务供应商),通过当地许可机构获得许可,并已向负责人提出批准申请,并提供了负责人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
- 大学社区以外的个人或团体在大学财产上赞助活动或活动,前提是他们获得任何必要的许可证并遵守本政策,并及时向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负责人认为相关的所有信息。除了向社区服务办公室提交的常规设施要求外,还必须提交此申请。
(g)学生和学生组织在大学内提供或销售的所有酒精饮料,应限于所有或几乎所有预计出席的人都将年满21岁的场合。此外,在此类场合提供或出售的酒精饮料仅限于啤酒和/或葡萄酒。此类饮料的任何销售还应遵守当地许可机构施加的任何限制或条件。
(h)如果负责人不批准销售含酒精饮料,则禁止销售。
第六节。提供某些附属功能的责任。
任何个人或组织被允许在大学内提供酒精饮料,无论是否收费,都应负责并承担以下费用:
(a)至少三种非酒精饮料;
(b)清洁、卫生的配药设施;
(c)合理控制进入供应或储存酒精饮料的直接区域;
(d)干净的、未使用的容器、玻璃杯、杯子、冰块和其他器具;
(e)充分监督以确保遵守马萨诸塞州法律,包括公共安全部指派的特别警务人员。(f)在活动结束后12小时内对场所进行彻底彻底的清洁。
第七节。公共安全局长:警察细节:补偿。
大学公共安全主任应决定在提供酒精饮料的批准活动所需的适当警务人员人数,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警务人员。主办该活动的机构应负责与警察细节有关的所有费用。(根据设施调度政策,需提前付款。)
任何个人或组织申请提供酒精饮料许可,应提前14天提交申请。
局长或由他指派提供协助的任何警官有权终止持有、消费或销售酒精饮料违反本政策或联邦法律法规的任何职能;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行动,包括逮捕;并没收任何涉及此类违规行为的酒精饮料。任何此类违规行为应通知负责人。
8节。指定负责人员:职责。
(a)大学校长须指定一名大学官员或办公室为负责执行本规例的负责人。
(b)的负责人员有权:
- 为实施和执行本政策以及处理本政策下的申请制定行政程序和指导方针;
- 根据本政策的规定,批准个人或组织在大学财产内提供酒精饮料的申请;
- 根据本政策的条款,批准向当地许可机构申请在大学财产内销售酒精饮料的许可。
- 执行任何必要或方便的行为,以实施和执行本政策。
(c)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对负责干事的决定提出上诉。然而,校长可酌情撤销或修改该官员的任何决定。
部分9。违规处罚。
(a)任何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行为都将构成违反大学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应以其规定的形式向负责人报告。
(b)在收到任何涉嫌违反通知负责人员可能,如果充分理由存在,启动程序的代码下学生行为或报告到适当的监督大学正式员工纪律。
(c)除了或代替对违反大学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之外,如果发现发生了违反行为,负责决定制裁的机构或官员可以终止、暂停或修改被发现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规定的个人或组织的饮酒特权。任何此类终止或暂停均可向负责人提出上诉。未满21岁的学生如果违反了酒精和其他药物政策,必须通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d)为本条例的目的,一个组织对其成员的行动负责,并可对其任何成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在决定是否要某一组织对其成员的违反行为负责时,负责决定制裁的机构或官员应适当考虑到违反行为的情况和该组织作为一个整体的努力。(e)负责决定制裁的机构或官员应将其就所指控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行为所采取的一切行动通知负责干事。
节10。违反联邦法律:民事和刑事责任。
这些政策和程序中所载的任何内容都不能免除任何个人或组织遵守联邦法律和酒精饮料控制委员会规定的责任,也不能免除因任何此类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其他药物政策一般指引
有关马萨诸塞大学波士顿分校学生使用和/或滥用药物的一般政策包含在学生行为准则中。该法典将“(m)制造或企图制造、使用、拥有或分销麻醉药品或危险药物或受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大麻和麦角酸二乙胺(LSD),法律明确允许的除外”定义为违反正当行为。此外,根据联邦助学金或合同(即工作/学习)的规定从事就业的任何学生都包括在1989年3月15日由大学校长发布的备忘录中有关雇员的政策声明中。
第一节。如果发现学生受到毒品或酒精的影响,就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从最轻微到最严重的行动顺序如下:
(a)导师/教员将与学生讨论他/她的担忧和观察。导师/教职员工将建议学生寻求帮助,并建议转介到适当的大学服务部门。这将在非正式(口头)的基础上发生,不会包括在学生的记录中。我们会作出适当安排,确保学生当天安全到家。
(b)如果再次发生,转介主管/教职员工将向学生事务主任(或指定人员)提交书面声明。再次,学生将被鼓励利用适当的大学服务。
(c)任何学生在学校继续使用毒品和/或酒精将导致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的调查。学生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其严重程度可能包括口头和书面谴责,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通知,留校察看,停学和/或开除。
在此过程中,学生也可以利用适当的听证和申诉程序。这些程序在学生行为准则中有详细的描述。
教职员工/主管应与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或指定人员)就每个学生的情况进行协商,以确保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纪律处分或加速处分。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州和联邦有关管制药物的法规,该学生也将面临刑事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