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塞诸斯州大学波士顿

法律法规

第七条

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是一部联邦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国籍、宗教和性别的歧视。它由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

ADEA

1967年的《就业年龄歧视法》禁止在工作场所对40岁或以上的人进行年龄歧视。该法案由美国劳工部执行。

第九条

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是一项联邦法律,旨在解决教育机构项目中的性别歧视和性骚扰问题。它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性别而被排除在大学提供的任何学术、课外、研究、职业培训或其他教育计划或活动之外,被剥夺利益或受到歧视。该法案由美国教育部下属的民权办公室执行。

第504节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是一项联邦法律,要求大学向合格的残疾学生提供他们的课程。该法案由美国教育部执行。

艾达

1990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禁止歧视合格的残疾员工或申请人,并可能要求合理的便利,而不会对大学造成不适当的负担。

球型151 b

马萨诸塞州法律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国籍、血统、性别、性别认同、年龄、犯罪记录(仅限查询)、残疾、精神疾病、报复、性骚扰、现役军人和基因的工作场所歧视。此外,雇主有积极的责任为亲生父母和养父母提供育儿假。

克莱利法案

1990年《珍妮·克莱里披露校园安全政策和校园犯罪统计法案》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邦法律,要求大学披露校园内外的犯罪信息,如谋杀、抢劫、严重袭击、纵火和逮捕。该法案由美国教育部执行。

VAWA

1994年的《反妇女暴力法》是一项联邦法律,要求大学报告性犯罪,如暴力和非暴力强奸和性侵犯、家庭暴力、约会暴力和跟踪。该法案还要求大学采取通知受害者的权利,并执行一项政策来处理和防止校园性暴力。

校园拯救法案

2013年《校园性暴力消除法》指的是对《克莱里法》的修正。该法案扩大了对校园强奸、熟人强奸、家庭暴力、约会暴力、性侵犯和跟踪的举报、应对和预防要求。

FERPA

1974年的《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是一部保护学生教育记录隐私的联邦法律。学生有权查阅其教育记录,有权要求修改记录,有权控制记录中个人身份信息的披露(FERPA规定的某些情况除外),并有权向美国教育部提出投诉。

“教育记录”一词的定义是那些包含与学生直接相关的信息的记录,这些记录由教育机构或机构或代表该机构或机构的一方保存。FERPA一般禁止不当披露来自教育记录的个人身份信息。因此,官员通过个人知识或观察获得的信息,或从他人口中听到的信息,不受FERPA的保护。即使存在包含该信息的教育记录,这仍然适用,除非官员在决定产生受保护的教育记录方面具有官方作用。